湖北政府网站抽查(2020湖北省一级建造师考后抽查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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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省一级建造师考后抽查哪些东西
考后审核所需资料:
1、《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审核表》二份;
2、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考增项专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证书有效期: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一级建造师成绩是否需要一次通过全部科目,答: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动弹治理办法,即:一级建造师成绩有效期为2年。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职员必需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但并不要求在一个考试年度必需通过几个科目或必需通过哪些科目。
有的考生以为一年至少要通过工程经济和项目管理两个科目,这些理解都是不准确的。另外,免试部门科目的职员必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一级建造师
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手册或者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管理对象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二)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应当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主动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全国政府网站抽查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抽查结果显示,部分网站存办事功能不实用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力度,183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33人作出书面检查,11人被通报批评,6人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5人被调离岗位或免职。
截至2017年9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29431家。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1972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501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531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5219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70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6406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500个,总体合格率97%,比2017年第二季度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北京等22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北京、天津、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续三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吉林、青海等地抽查合格率与第二季度相比明显上升。
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12466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42%,总体合格率94%。北京、河北、山西、海南和烟草局政府网站季度抽查比例超过70%。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
第三季度,“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收到网民有效留言14210条,总体办结率达98%。内蒙古、上海、江苏、环境保护部等17个地区和部门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此外,抽查未发现政府网站刊登商业广告情形,第二季度通报的不合格政府网站已完成整改。
通报称,第三季度,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规范管理、加强集约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力度,183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33人作出书面检查,11人被通报批评,6人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5人被调离岗位或免职。
通报指出抽查中发现的三大主要问题:
少数地区和部门落实《指引》要求不到位
部分国务院部门网站季度抽查比例未按《指引》要求达到30%。一些政府网站名称未按要求规范,如吉林省东丰县政府门户网站名称仍为“中国·东丰政府公众信息网”。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结率低于70%。部分网站未能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福建农业信息网”以静态图片代替平台入口,“重庆市体育局”网、江西省“萍乡市财政局”网等仍未添加平台入口。
一些网站办事功能不实用
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的“并联审批”栏目下20余项主题服务内容均为空。河北省“辛集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的“在线申报”栏目多项办事指南要素不全,缺少依据条件、流程时限等。
部分网站日常运维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单位网站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文不对题、严重错别字等情况。一些基层政府网站安全防护能力薄弱,发生了病毒感染、恶意攻击和网页篡改等安全事件。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力量,梳理细化工作任务,建立有效推进机制,持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加快推进集约化建设,以门户网站为核心,整合汇聚信息数据和服务资源,做好被整合网站内容迁移工作,杜绝一关了之,确保内容不少、数据不丢、保障不减。严格政府网站查遗补漏工作,将“政务服务网”、“政府数据开放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各类专项工作网站全部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统一管理,确保不留死角。
同时,加强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及时办理和回复网民留言,切实解决网站问题。全面提升政府网站服务水平,依托门户网站加快形成办事系统互联互通、服务事项一站通办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运维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提升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严格有严格的好。
湖北、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家灵活用工平台被查,涉嫌虚开发票!
突发!湖北、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家灵活用工平台被查, 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涉嫌虚开发票!
一、湖北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被查!
2021年4月,湖北某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等地,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经查,该团伙通过搭建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3份,虚开金额2.20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0余万元。
多起虚开骗税案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被以欺骗、盗取或者利益诱惑的方式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民众,要清楚这些利害关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一旦发现虚开骗税等违法线索,请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
除了上述案件之外,9月3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覃木荣还公开曝光了另外4起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1.“楚剑四号”虚开案
2020年9月,省、市两级税警部门通过近两个月的远程“无接触式”调查取证后,开展联合收网行动,于咸宁市咸安区某物流中介平台公司内,精准捣毁了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团伙通过该物流中介平台介绍虚开业务并操作虚开发票事宜,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15776份,虚开金额10.26亿元。
2.“楚剑五号”虚开案
2020年7月,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稽查视频指挥系统远程督导,省、市两级税警部门联合行动,在荆州市公安县集中收网,成功破获一起利用疫情优惠政策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团伙注册空壳企业92户,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14401份,虚开金额5.57亿元。
3.随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案
2021年5月,随州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对一个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犯罪团伙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网上追逃4名,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团伙冒用他人名义注册22户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935份,虚开金额1.79亿元。
4.十堰某化工企业变票虚开案
2021年6月,十堰市税警联合行动,在十堰市城区和十堰市丹江口市内将某化工企业虚开案件成功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团伙涉嫌控制18户空壳企业,采取变票虚开的方式,将上游石油地炼企业开具的“化工用品”增值税发票变换品名为“煤炭”后,向下游煤炭销售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47份,虚开金额7.10亿元。
截至7月底,湖北省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案源10560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69.77万份,发票金额1484.71亿元,税额99.59亿元,打击虚开骗税和联动检查共挽回国家税收损失13.51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39名,有力维护了全省经济税收秩序。
今年是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收官之年,也是四部门共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常态化新征程的元年。下一步,四部门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围绕“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联合建立预防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精准化、信息化、集成化水平,为营造法治健全、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二、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家灵活用工平台也被查!
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产业园区正在被查,同一时段北京一家财税服务公司也涉案被查,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带走。
近期,广东省税务局公告,灵活用工平台严重违规!已取缔十几家公司委托代征资质!其中包括惠来县明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超亿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门市辉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
不仅是广东省,天津、海南、山东等多地税务机关已经开始清理违规开展委托代征的企业,已有多家灵活用工平台违规被查处。
目前市面上的灵活用工平台规模不等,除去那些有着多年服务经验,服务合规完善的专业平台,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不具备正规资质、专业的经验积累、合规的服务流程等原因,有意无意的通过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手段,带着企业以冒险的方式完成降低用工成本的灵活用工需求。
据业内人士透露,市面上七成的灵活用工平台都可能具有合规隐患。
6月16日,河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处针对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工作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对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对协议签订不规范、代征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要求灵活用工网络平台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的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享受按月30000元以下(含)免征的优惠政策。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平台提供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平台未按期上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将会牵连用户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处罚。
2021年将成为灵活用工行业洗牌年,违规委托代征公司必将受到监管严惩,行业发展也将越来越规范。
那什么是灵活用工平台?有哪些优势?税务局严查下,还可以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进行税收筹划吗?
说灵活用工平台,就得先说说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时间、报酬方面都更加灵活,同时用工单位也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成本降低。
但灵活用工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双方都受制于税收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用人单位要按照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无疑是高的。
对于企业,由于劳动者不愿意提供发票,缴纳增值税,无法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面临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于是,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台,一方面可以替劳动者申报个税,一方面又能给用工单位开具专票,对双方都更有利。
同时,灵活用工平台通常与多地政府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能对劳动者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税负是非常低的,通常月收入10万元以下,个税税负只有1.5%左右。
这里需要注意,灵活用工平台与劳务派遣是不同性质的,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取得劳务派遣的资质,并且,接受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灵活用工平台一般只需要取得人力资源的资质即可,劳动者数量也没有限制。
灵活用工平台运作的核心业务是与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的协议并申请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
申请委托代征需要满足《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
目前在大量涌入分羹的平台中,有一些虽然与当地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的协议,但后期由于管理不严,非常可能被取消代征资格。
因此,按照规定成立,具有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是合法的。同时,纳税人还是应该擦亮眼睛、仔细分辨、筛选出那些不合规的平台。
三、企业帮教你几招,是不是虚开看发票就知道了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1.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只能指向该单位接受了虚开。随后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管理费用”账簿、凭证时,发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胜*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29999元,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是:管理咨询费。检查人员查询“胜*电子经营部”相关注册信息,发现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发票所记载的业务并不存在,为虚开。最终,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被处罚,同时,虚列费用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被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
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
4.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处罚
四、金税四期要上线!“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
我们都知道金税三期已经很强大了,近日国税公告了金税四期的采购信息,金税四期上线后,国家的“监管之网”织得越来越严密。
为什么这么着急采购金税四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随着11月1日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之前已经社保入税的地区,全国各地区社保入税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所以,原有的金税三期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那“金税四期”强大到何种地步?
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这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
企业帮提醒各位老板和会计,税局以票控税,查税必查票!虚开发票是红线,一定不能碰!
五、“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企业帮送你7个提醒
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打不开
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打不开可能有以下原因:
1. 服务器繁忙:可能是由于咨询人数过多,导致服务器繁忙,您可以退出公众号,重新登录进入。
2. 网络问题:可能您的网络状况不佳,可以尝试换个网络再进行尝试。
3. 网站维护:如果网站正在进行维护,您可以稍后再进行尝试。
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建议您联系相关客服进行解决。祝您办事愉快。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依法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含市辖区、林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驻鄂行政执法机关,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对被监督检查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其内容是: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四)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五)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上报备案。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法律规章备案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由有权机关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适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被授权执行的机关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的工作中心结合实际,确定当年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检查或抽查。检查前可预先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也可不预先通知。被检查对象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保理由拒绝检查或抽查。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六)是否遵守行政和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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