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室(福建省文化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本文目录
- 福建省文化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 福建省文化厅的内设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编制本指南。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及时修改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福建文化厅网上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文化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厅办公室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制发的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部分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省文化厅领导,主要职能,内设部门及其职能;
2、文化业务
2.1、舞台艺术
2.2、市场与产业
2.3、社会文化
2.4、对外交流
2.5、体制改革
2.6、文物管理
2.7、老干部工作
3、文化财务信息;
4、文化统计信息;
5、文化人事信息;
6、文化计划和总结;
7、文化法律和法规;
8、办事指南;
9、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省文化厅将在“福建文化厅网”、《福建文化信息》和机关政务公开栏上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海西文化信息网及其他文化系统网站从上述政府信息公开首发载体上复制。在省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方便群众查询。
此外,如条件具备,对于重大政府信息,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省图书馆公共查阅点、厅机关政务公开栏、“福建文化厅网”、“海西文化信息网”、《福建文化信息》等处查阅政府信息;也可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部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文化厅网”上下载填写和递交《福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直接向省文化厅办公室索要申请表。
(一)首问受理机构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白马中路15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下载、电话、传真或直接上门等形式索要《福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填写好《申请表》向省文化厅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文化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省文化厅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根据厅领导签批意见,转交有关业务处(室、局)办理;有关业务处(室、局)应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如实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主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在征得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先行先试、对外开放、生态文明建设、涉台和涉侨等地方特色。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政府规章项目的立项、起草、评估并负责审查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立法专项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基层一线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立法咨询专家库。第二章 立法计划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需要制定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立项申请以及立法项目申报书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
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增加的立法项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第八条 立法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或者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草案文稿上报时间;
(五)拟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需提供立法前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应当组织全面审查,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听取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立法建议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在汇总研究各方面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项目成熟程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提请审议(制定)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审议(制定)项目:
(一)贯彻落实本省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急需立法并条件成熟的项目;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
(三)上位法明确规定急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项目;
(四)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和废止,急需制定法规、政府规章或者修改、废止现行法规、政府规章的项目;
对拟列入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和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应当事先已有比较完善的草案文稿。
其他项目视轻重缓急和项目条件成熟情况,分别列入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应当在当年内完成;列入预备的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当年内完成;列入调研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有解决问题措施的;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三)不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四)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解决的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第七条 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处政府领导兼任。第八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地、市、县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九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第十四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福建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01.机构概况类,包括机构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等组织情况;
02.规范性文件类,包括财政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政策;
03.规划计划类,包括财政发展规划、专项计划;
04.统计信息类;
05.财政预决算报告;
0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07.政府采购类;
08.行政许可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的办事流程、依据、所需材料及相关办理结果;
09.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5.行政执法类;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福建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福建省财政厅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方法查询。还可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该栏目支持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等查询方式。
(五)索引号编制说明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本索引号由23位代码组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链接。其中前7位是机构代码,福建省财政厅的机构代码为:FJ00112;第9位至第12位是信息类别代码,即公开范围中所述的信息类别,分为一级类目代码和二级类目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一级类别代码依照“公开范围”中的规定,二级类目代码一律用“00”填充;14至17位是信息生成年度;19至23位是流水号,流水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生成处室,后三位按当年信息生成的时间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在流水号信息生成处室中:00为省财政厅;01为办公室;02为综合处;03为条法处;04为税政处;05为预算处;06为国库处;07为行政政法处;08为教科文处;09为经济建设处;10为农业处;11为社会保障处;12为外经处;13为企业处;14为金融处;15为外债处;16为会计处;17为统评处;18为监督局;19为农改处;20为人事教育处;21为会计委派处;22为机关党委;23为监察室;24为采购办;25为老干处;26为省控办;27为省农发办;28为科研所;29为财税信息中心;30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31为省国有资产管理教育中心;32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33为会计考试管理中心;34为厅机关服务中心;35为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36为两费管理中心;37为干部教育中心;38为国库支付中心;39为票据所;40为亚行办;41为厅属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财政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单位名称: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3.口头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文化厅的内设机构
省文化厅设7个内设机构,福建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直属行政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保卫、行政事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拟订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和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财务等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艺术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重大文艺活动以及直属艺术表演、研究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指导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研工作;指导、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四)市场与产业处
拟订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有关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动漫游戏市场监管及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监管;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产品内容进行审查;依法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工作,推动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促进闽台文化产业对接,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乡镇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实施我省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普及、传承,指导并推动我省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六)对外文化处
指导、管理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依法负责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承办文化部商签的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文化企业、文化产品“走出去”,负责推进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按规定负责全省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文化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组织、指导文化科技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管理艺术考级工作,承办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文物局
负责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含水下文物),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监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文物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外债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间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世行贷款项目(中央在闽以及通过中间金融机构的世行贷款项目除外)。第三条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全省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财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本级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亚行)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世亚行办”),挂靠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为该贷款项目专职工作的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下称“项目办”)。
世行贷款工作应在省和同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以及世亚行办督促下,由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项目的准备和执行工作。
项目准备与执行中的重大协调问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同级世亚行办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项目办对项目准备与执行进度负有直接的责任。第五条 各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建立本级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备选库。
各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并积极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上报程序为:由地市计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计委、抄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六条 经筛选上报国家批准的世行贷款项目,由省计委按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初步审查项目建议书并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报财政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在确认其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利用世行贷款计划后,方可正式进行与利用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第七条 世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审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办应在世行的帮助下,制定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尤其对财务和经济效益、国内配套资金筹措、债务结构与偿还等方面的问题,应负责把关并提出意见,对以上问题未解决的贷款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承诺贷款或提供担保。财政部门对项目准备和执行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第八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政府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应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资金承诺文件直接报送省财政厅。财政安排的世行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原则上归口同级世亚行办统一管理。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各方应在项目生效后的执行中予以认真兑现承诺,保证国内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九条 在某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省财政厅应及时相应提出该项世行贷款在我省的再转贷方式和再转贷条件的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核准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项目办应参与世行贷款协定及项目执行协议的谈判,认真主动地协助财政部做好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和及时提供谈判、签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各地市应予积极配合。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权负责省本级和省与地市项目的再转贷工作,作为该再转贷协定和项目执行协议的债权方代表签署协定(协议)。该协定(协议)的债务方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省辖市政府)和地市财政局(副署)。地市、县向下再转贷工作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凡未签署再转贷协定的单位和有关地市、县,省财政厅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报帐申请。
协定(协议)签署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其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偿还担保,并逐级向上级财政出具担保函。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或由实际债务人用其有效资产作抵押担保。第十二条 我省与财政部签订转贷协定后,再转贷的各级债权人代表和相关债务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转贷款登记手续。提款报帐发生以及还本付息付费时,相关债务人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提款登记或还本付息付费核准手续。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新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实际应用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对提高现代科学管理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学技术水平、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一等三千元;二等一千五百元;三等八百元。
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
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的奖金不应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凡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科技成果不应再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已获过奖励的项目,如又经上一级评定获奖,证书照发,奖金只发增加的部分,余下的金额留给原授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业务主管厅、局为组长挂靠单位。
组长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和评议。
经复审符合省奖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经评委会审核评定,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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