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公务员面试名单在哪里公布)

本文目录
- 广西公务员面试名单在哪里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公务员面试名单在哪里公布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内容显示,2023年广西公务员在考试之后,所有通过人员的面试名单会在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具体时间以官方定义为主,须及时关注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务员面试指的是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之后,经过组织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面对面交谈和观察为主要手段,来测评考生知识和素质的一种考试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制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和检查,并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政公署对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法制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监督的工作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法制监督。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监督中的职责是:
(一)审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规范性文件的矛盾和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三)审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四)组织、指导和参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对象执法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六)对政府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汇总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措施;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法制监督事宜。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印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有权对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或责令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对有关问题认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填发《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被建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有关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
《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和《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按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定的格式制作。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发布机关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点是: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越权设置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和收费、集资以及减免税等项目;
(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第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并通知报送机关;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越权设置行政处罚等项目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报送机关撤销或修改;
(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报送机关应当按照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一、废止政府规章2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003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二、修改政府规章6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十四条修改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查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07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1.删去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四)使用已经报废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六)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而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特种设备。”
2.删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第十六条修改为:“蚕种实行微粒子病检疫制度,检疫合格的方可经营。检疫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0日桂政发〔1986〕64号发布)。
第七条修改为: “市政建设配套费归口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管理, 所收取的费用存入市(县)银行,也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4日桂政发〔1987〕130号发布)。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超收水费不得列入企业成本,超出部分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收取,也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法律分析:1997 年 11 月 1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9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广西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桂政发[1980]94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桂政发[1982]58号)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1982]71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83147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阻挠地质普查勘探工作的通告(桂政发[1983]75号)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桂政发[1983]110号)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桂政发[1983]196号)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4]108号)九、关于我区对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暨北海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5]97号)十、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疾军人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109号)十一、关于安置分散回乡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109号)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桂政发[1985]120号)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1985]146号)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桂政办[1986]64号)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桂政发[1986]126号)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十九、广西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50号)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8号)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1987]96号)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108号)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122号)二十四、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桂政发[1987]130号)二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发[1988]2号)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桂政发[1988]6号)二十七、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8]80号)二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35号)二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三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三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89]5号)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桂政发[1980]94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桂政发[1982]58号)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1982]71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83147号)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阻挠地质普查勘探工作的通告(桂政发[1983]75号)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桂政发[1983]110号)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桂政发[1983]196号)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84]108号)九、关于我区对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暨北海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5]97号)十、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疾军人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109号)十一、关于安置分散回乡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109号)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桂政发[198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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