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在郑州带国徽的单位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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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带国徽的单位具体名称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郑州带有国徽的单位的具体名称:
1.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是郑州市的行政机关,负责郑州市的行政管理,其国徽为郑州市的标志性图案,即“福”字图案。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郑州市的司法机关,负责郑州市的司法管理,其国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即五星红旗。
3.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是郑州市的公安机关,负责郑州市的公安管理,其国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即五星红旗。
4.郑州市税务局:郑州市税务局是郑州市的税务机关,负责郑州市的税务管理,其国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即五星红旗。
5.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教育局是郑州市的教育机关,负责郑州市的教育管理,其国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即五星红旗。
6.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郑州市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机关,负责郑州市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其国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即五星红旗。
7.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是郑州市的民政机关,负责郑州市的民政管理,其国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即五星红旗。
8.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郑州市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郑州市统计局将设立或新迁入统计调查单位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备案、统计调查单位变更备案,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三)郑州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四)郑州市人事局将外地人才引进随转入郑审批(不含公务员)、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下干部调配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五)郑州市科技局将科技成果鉴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六)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法人单位代码证审批、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七)郑州市商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变更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质押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第三条 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户外广告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委托其设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实施。
(二)郑州市公安局将户口准迁证转移证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委托其设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实施。第四条 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财政局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郑州市统计局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三)郑州市商务局依法将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四)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企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五)郑州市林业局将滥伐、盗伐毁坏林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六)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七)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八)郑州市卫生局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食品经营、餐饮业)卫生许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食品经营、餐饮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将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九)郑州市教育局将非职业资格、非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以及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将户外广告设置(含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城市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一)郑州市文化局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二)郑州市水利局将取水许可证核发,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三)郑州市园林局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四)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违反义务植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十五)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将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郑州疫情指挥部24小时的电话
郑州疫情指挥部24小时的电话号码是0371-12320。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可知,该电郑州疫情指挥部电话号码可以为群众提供疫情防控政策咨询、核酸检测咨询以及隔离政策咨询等服务。
此外郑州市还针对不同区域分别设置了相应的疫情防控咨询电话,具体如航空港区:0371-86695378;经开区:0371-68561078;郑东新区:0371-55535156。
郑州市其他区域疫情防控电话:
1、高新区:0371-67993916;
2、金水区:0371-89926130;
3、二七区:0371-80953120;
4、管城区:0371-53309757;
5、中原区:18625559756;
6、惠济区:0371-60305343;
7、上街区:0371-68110462;
8、巩义市:0371-64583128;
9、新密市:0371-56518057;
10、新郑市:0371-89926806;
11、荥阳市:0371-69566222;
12、登封市:0371-62857866;
13、中牟县:0371-62166523。
以上内容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及各开发区、区县(市)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郑州优化公租房申请程序,优先保障环卫、公交、医护等人员
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郑州市下发《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先实物保障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
郑州市将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式。《通知》显示,按照申请核准顺序确定实物保障轮候人员,采取电脑自动配租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方案;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郑州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此,郑州市为公租房的申请设定限定条件,更倾向于低收入家庭等。
首先,设定了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的年限限制,由不设限到满3年。新增申请人收入和家庭财产作出限制,申请人月均收入不高于低保保准的6倍;申请人家庭资产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不得超过15万元;购有非营运车辆不超过1台且在8万元以下。
《通知》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限定优化。在郑州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调整为无自有房产(房产转移登记需满5年,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需满3年;非本市市区户籍家庭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未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明确除配偶外的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同时,申请保障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应年满28周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计入征信黑名单或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严格申请门槛的同时,郑州市放款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通知》显示,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就业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郑州市对申请材料大瘦身,由原来的12种减少到“1+1+N”,即:只需1张身份证,签署1份授权承诺书,对大数据信息尚未联网的,申请对象需拍照上传公积金、社保、工资、购车发票等N个自证材料,基本实现了“一证通办”。
同时,郑州市对审核流程大改造,由原来“多材料、多部门、多次跑”需44天的“串联式人工审核”,优化再造为大数据系统“全过程信息实时比对”的“并联式智能审核”,系统自动将办理进度以实时短信的方式反馈给申请人,提升了服务,实现了“不见面审批”和“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办结”。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网通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中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以及补贴发放等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要求: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共同条件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等)或在本市市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2.在本市市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
3.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
4.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
5.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二、审核程序(一)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采取网上和窗口受理两种方式。1.网上受理。申请对象通过“郑好办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2.窗口受理。申请对象可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采取“1+1+N”(1张身份证、1份承诺授权书、N个自证材料)的审核方式。1.大数据共享信息实时比对审核。对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比对的,通过大数据系统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实时网上比对。
2.人工比对审核。对于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并出具查询授权声明,拍照上传或窗口提交相关信息,通过人工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核准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口、收入、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自当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四)信息公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市住房保障局和辖区政府网站上予以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三、供应分配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属地优先原则进行供应,当期轮候满足本辖区保障需求后的多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应;优先实物保障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式,按照申请核准顺序确定实物保障轮候人员,采取电脑自动配租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方案;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四、补贴方式
对新取得保障资格家庭和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的家庭,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实现应保尽保。补贴额度暂按照现行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五、政策过渡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新老政策衔接及过渡期间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加强档案管理的同时,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实物配租前和租赁期内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有关规定进行动态审核。租金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和《关于公布郑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13〕3号)规定标准缴纳。
(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除本市市区户籍和在环卫、公交、教育、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且符合本通知条件家庭应保尽保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对租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到期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云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积极与辖区街道(乡镇)或负责征收安置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大数据系统无法比对情形的审核工作。
(三)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对保障资格进行动态审核,做好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四)实施信用管理。申请人和保障对象所作承诺必须客观真实,经审核发现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郑州铁路局公积金查询网址
需要四个步骤:百度搜索→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官网→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姓名、身份证、密码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搜索,输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官网,点击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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