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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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法
《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城镇绿化事业,建设绿色宜居宜游张家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城镇绿化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镇公共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住建、林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市民参与城镇绿化保护活动,开展城镇绿化服务工作。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阳台、窗台、庭院等空间开展立体绿化。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第六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支持充分利用城镇自然山体、水体植被丰富的优势,通过科学规划、合理改造,多种形式建设城镇山体生态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绿地。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编制绿化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包含绿化规划内容,并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调整城镇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补足。第九条 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市、区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镇绿地,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拟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每三年增补一次。
永久保护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改变主要绿化景观。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第十条 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城镇绿化工程项目,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城镇山体、水体绿廊建设,配置乡土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高层居住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低、多层居住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高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单、多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的绿地率达不到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可以比照降低百分之五。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权限予以确定。
国家对小区绿化有哪些规定
主要有四点要求:
一、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
二、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整个小区绿化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成片的绿地应满足1/3以上的面积在日照覆盖范围之内。
三、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
四、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如何计算小区的绿地率
一、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不是所有长草的地方都能算做绿地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二、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三、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饰性绿化地,按当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
什么是小区绿化
小区绿化分广义绿化和狭义绿化,广义的泛指只要增加了植物,改善居住小区环境的种植栽培园林工程等行为,都可以算是小区绿化,狭义的是指在广义的泛指基础上增加了人为的评判标准,如:该植物的存在,对环境的利弊分析,特别是有些外来植物,一切的基础以对人类社会的投入产品来评判。进而划分出:小区绿化、别墅绿化、庭院绿化、景观设计等。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城市绿化条例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哪条法律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绿化管理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绿化管理相关规定有《城市绿化条例》,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城市绿化条例》。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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