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建部: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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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
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
三、公示。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四、审批。我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五、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
六、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附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1.本人为X X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X X资质。
2.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3.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不存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晚于项目开工时间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形。
4.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5.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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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村住房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
今年夏季
全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洪涝灾害
为有效应对洪涝灾害
减少洪涝灾害对农村住房造成的损失
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
《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
应急预案(暂行)》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
应急评估指南(暂行)》
01
灾前如何预防?
灾后如何临时处置?
……
一起来看
《洪涝灾害农村住房
安全应急预案(暂行)》
都有哪些内容
灾前应急预防
1.乡(镇)政府应根据以往洪涝灾害历史、近期气象状况及暴雨预警信号等级,预先划定农村住房风险区、安全区。其中,安全区是指洪涝灾害发生时不受威胁、地势较高、地质条件稳定、可安全居住的区域或场所。
2.村“两委”应组织在村庄段河流上游或山洪来向的村头,采用砂袋码砌或用石头砌筑导流墙,将水流疏导至河流或山洪的主流区,保护房屋免受洪水冲击破坏。
3.农户应熟悉乡(镇)政府划定的风险区、安全区的具体范围,熟知在紧急状态下避灾躲灾的撤离路线。处于风险区范围内的农户,当接到需要紧急转移指令后,必须立即从房屋中撤离,撤离前应断水、断电。
4.汛期来临之前,乡(镇)政府应引导农户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对房屋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1)对于泥浆或石灰砂浆砌筑墙体,如果没有水泥砂浆抹面或抹面层局部剥落,应采用水泥砂浆抹面或勾缝处理。
(2)对于生土墙体,可以采用水泥砂浆挂网并做抹面处理,紧急时也可在墙面钉塑料布,墙根用砖石将塑料布压牢。
(3)对于屋面渗水漏雨的房屋,可采用密封胶抹缝法、瓦屋面更换或重新倒瓦等方法进行处理,紧急时也可采用屋面钉塑料布并压牢的措施。
(4)对于房屋周边的低洼部位,应及时回填垫高,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排水顺畅。
(5)对于房屋周边发现有地洞、塌陷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6)农户可事先预备一些编织袋和砂土,在紧急撤离前,可在房屋迎水面墙体内侧堆码砂袋,阻止水流冲击。
灾后临时处置
1.洪水退却且应急状态结束后,临时转移农户方可返回原址查看房屋受损情况。
2.低洼地带仍被洪水浸泡的农村住房,一律不得进入。
3.周边场地有滑坡或其他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一律不得进入。
4.遭受洪水影响的农村住房,农户在进入前应首先查看房屋墙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础或地面有无沉陷、楼(屋)面有无坍塌等情况。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室内清掏淤泥、清理污水,整理受损财物等。电源插座、开关、燃气管道等被水浸泡后,应经专业人员确认其安全后,方可使用。
5.受损房屋室内外淤泥、污水等清理完成后,应尽快进行房屋和周围环境消杀处理。
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
1.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农村住房,及由于暴雨、洪灾导致村庄或房屋周边出现局部地质隐患的,必须进行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方可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2.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应急评估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对相关专业人员和乡(镇)、村“两委”干部进行技术培训。
3.根据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分为“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两类。“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
4.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6.土木结构房屋、土窑洞等,淹没过水后即使房屋暂未倒塌,也会因生土墙体浸水软化失去承载能力,存在严重风险,应另行安置农户避险。泥浆砌筑墙体的房屋,当墙面没有勾缝和抹灰层时,灰缝泥浆浸水后墙体承载力大幅降低,也应暂时安置农户避险。
灾后过渡安置与恢复重建
1.综合考虑受灾范围、房屋受损程度、受灾群众数量与恢复重建预估时间等因素,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亲靠友、临时搭建帐篷、集中建设活动板房、利用村集体公共用房等方式及时予以过渡安置。
2.救灾帐篷在搭建时,应远离危险房屋,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河道等,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安全且不影响交通的地段。
3.集中建设活动板房时,应考虑灾后重建规划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设用地,满足避险防灾、及时疏散要求,并配套必要的临时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活动板房可以采用彩钢夹芯板轻型装配式结构或其他轻钢结构。
4.被洪水浸泡过的村集体公共用房,应经过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灾后临时过渡安置用房使用。
5.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按照当地政府重建规划与具体政策执行。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乡(镇),可以结合房屋使用功能,参照洪泛区、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农户避洪房屋和集中避洪建筑,以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02
为指导洪涝灾区
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
快速评判
灾后农村群众能否返家居住
或必须过渡安置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制定了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
应急评估指南(暂行)》
(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
用于经营的农村房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逐门入户进行现场工作包括场地安全评估地基基础安全评估上部结构安全评估
根据分项评估结果与下表给出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初步结论。
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如下:
处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场地安全隐患:
(1)场地紧靠山体或崖体,已经出现滑坡或有滑坡迹象;或场地出现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2)场地出现地陷、地裂、大范围地下空洞、塌方等现象。
(3)场地位于河漫滩,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受到洪水直接威胁。
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地基出现滑移,且存在发展迹象。
(2)基础底部持力土层流失,基础部分悬空或局部破坏。
(3)地基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歪斜。
房屋上部结构出现以下状况,视为存在安全隐患:
(1)位于洪水淹没区或径流区,淹没或径流水位在房屋室内地坪以上的土木结构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及土窑洞。
(2)洪水浸泡4小时以上的白灰砂浆砌筑且没有水泥砂浆抹面或勾缝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
(3)承重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或多条宽度大于5mm的裂缝),纵横墙交接处出现贯通性裂缝,或墙体出现肉眼可见的歪斜现象。
(4)承重墙体根部出现严重溃烂或剥蚀。
(5)承重墙体局部倒塌。
(6)独立承重砖柱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7)楼(屋)面出现变形或局部坍塌;楼(屋)面承重大梁、屋架、楼板等在墙体顶部支座处出现滑动、侧翻、失稳等现象。
(8)承重木构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已严重腐朽,有断裂或失效危险;木构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离支座。
(9)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表面严重剥蚀、开裂,钢筋锈蚀,有断裂或失效危险。
(10)砖窑或石窑,边窑腿出现明显外闪;或窑顶出现纵向裂缝;或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11)钢结构受力构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冲击或杂物撞击,出现明显变形或屈曲;或钢结构主要连接节点失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需要,突出节能减排、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要求,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复审办法》的规定进行,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的所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逐项复审。
(二)各标准主编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作为本行业领域内复审工作的组织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将复审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并做好复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具体复审工作, 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专家审议意见及签字名单,报送组织单位。
(四)组织单位应结合标准体系梳理,对每项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对2000年及以前发布的标准,原则应进行修订或废止。
(五)复审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进度要求
2013年4月15日前,各标准主编单位完成具体复审工作,并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和相关资料报送组织单位。
2013年4月30日前,各组织单位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并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2013年5月15日前,我部完成复审意见审核,公布复审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
陈国义 58933592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开施工电梯的证在哪里办的
建设施工电梯操作证在建设厅办理。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要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3),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住建部有哪些分管部门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九)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
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城市管理监督局
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指导全国违法建设执法工作;集中行使部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乡规划和管理督察员的日常管理。
(十五)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六)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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