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人民政府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本文目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2002)
- 乌鲁木齐市政府位于乌鲁木齐哪个方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是乌鲁木齐市的行政管理机关,其行政区划如下: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职权如下:
1、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人员。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等。
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类:
1、综合经济管理机构;
2、专业经济管理机构;
3、监督管理机构;
4、社会管理机构;
5、安全司法机构;
6、内务管理机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一、修改的规章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三条
2.《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
3.《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十九条
4.《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卫生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条和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删除《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一条中的“《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3.删除《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条中的“《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并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删除《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一条中的“《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
(三)对下列政府规章有关条款个别文字表述和用语进行修改
1.删除《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一款,删除第十六条中补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内容。
2.《乌鲁木齐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经济”。
3.《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委托范围内,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放特殊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由市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由财政部门拨给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发放”。
5.《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或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废止的规章
1.《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2.《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废止的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2002)
乌鲁木齐市政府令
(第45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1至2倍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四)因养护不善造成树木损坏或死亡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五)擅自修剪或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除向权属者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按所造成损失的1至2倍处以罚款;
(六)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除向权属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由单位造成的并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
(九)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未恢复原状的,除赔偿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对单位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区域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O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乌鲁木齐市政府位于乌鲁木齐哪个方向
乌鲁木齐市政府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心偏东方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是乌鲁木齐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0号。
乌鲁木齐(古准噶尔蒙古语,意为“优美的牧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部和东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行政区总面积1.42万平方公里,全市2013年常住人口349.39万人,现辖7区1县,2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中心,西北第二大城市。是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是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中国境内新亚欧大陆桥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的都市,同时也是经济仅次于阿拉木图的中亚第二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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