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本文目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2017)
- 乌鲁木齐市政府属于哪个区
- 乌鲁木齐公租房怎么申请申请都需要什么条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3件)
(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九条。
(二)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
2.删除第三十二条。
(三)对《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7件)
(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二)《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三)《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四)《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五)《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六)《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七)《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废止的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2017)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伊力哈木·沙比尔
2017年8月1日
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为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删除《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属于哪个区
乌鲁木齐市政府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位于新疆西北部。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省会,也是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乌鲁木齐市的位置得天独厚,是新疆最大的城市,也是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的西北部,东邻伊犁河,西邻塔里木河,南接沙湾河,北临天山,距离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约200公里。乌鲁木齐市拥有着独特的自然环境,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
乌鲁木齐公租房怎么申请申请都需要什么条件
乌鲁木齐公租房需要到当地住房保障中和或社区进行申请,申请条件为具备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收入较低、住房面积过小等。
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扩展资料: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三)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取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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