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2018年12月最新公布网址是什么)

本文目录
-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2018年12月最新公布网址是什么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竣工备案是什么意思
-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忘记怎么处理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2018年12月最新公布网址是什么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2018年12月最新公布网址是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办事。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提示信息
点击待填报数据框,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
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 i 或?图标。
2、项目代码
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格式为2017-130000-01-01-00001。
对于部分项目可能没有审批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3、建设地点
非线性工程,选择到县级行政区域后,填写至门牌号;经纬度坐标采用在线地图点选的方式。
线性工程需填写到途径所有县级行政区。
4、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如“炼钢”或“59”。如搜索不到,请输入并选择“其他”,因本系统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4号),部分项目可能无对应项。
扩展资料
工程变动情况
1、填写说明
填写文本内容,每个文本框字数上限为500字。
文本框只显示部分填报内容,将鼠标光标置于所填内容时,可调出悬浮文本框显示填报的所有内容(500字内)。
2、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如有重大变动,但环评文件未按要求重新报批的情况,系统将弹出提示,并无法进入后续填报流程。
若提示项目性质未填写,请确认项目性质对应的“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栏是否已选择。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炼油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炼油生产装置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连续地生产出合格产品。销售企业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正常进行收发油和付油业务。(二)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从国外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三)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并且竣工资料已通过档案部门验收。(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第六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第三十四条工程管理资料(一)征用土地有关资料:包括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二)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工程途径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穿跨越协议等有关文件;(三)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及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五)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六)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第三十五条施工资料(是指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所积累的技术资料,或称为交工技术文件)(一)开工报告;(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三)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四)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五)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六)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成批设备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七)土建施工资料:如地基验槽记录、混泥土施工记录、防腐、防火施工记录、筑炉、衬里施工记录等;(八)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资料:如安装记录、试压记录、探伤报告等资料;(九)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十)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方位、标高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十一)试运资料:如单机试运、系统试运、联动试运记录等;(十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十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交接验收证书等;(十四)竣工报告;(十五)其它: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十六)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进行和立卷。第三十六条竣工图: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一)竣工图的来源:1.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2.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3.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二)编制竣工图中,对施工图的变异应坚持“十改”、“七不改”,内容如下:“十改”是: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泥土工程等,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包括:1.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2.工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坐标;3.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4.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接方式(改变流程的);5.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6.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7.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泥土标号和配筋;8.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的坐标、标高;9.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10.保温结构材料。“七不改”是: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包括:1.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2.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3.地面以上的管道坐标、标高;4.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5.油罐的拼板图;6.一般管件代用;7.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三)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和汇编。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均应经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四)竣工图专用章应标“×××工程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并包括核定依据和核定人签署。第三十七条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一)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二)竣工决算;(三)固定资产清册;(四)主要建筑材料核销资料。第三十八条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一)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二)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四)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五)生产总消耗考核指标。第三十九条上述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工程管理、竣工决算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进行;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生产准备和考核资料由生产单位。其汇总和分类立卷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十条国家级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还应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特点的录像片、图集和画册等声像资料,并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一套。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的全面总结,是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国家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应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生产准备和考核总结,引进建设项目的外事工作及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总结,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3)。地区公司级以下的工程可相应简化。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报告书的编制:由设计、施工、生产和外事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或素材,由建设单位汇总和编制,并以建议稿形式提请验收组织单位或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核后出版。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项目划分、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安排、竣工验收评语、对今后工作的要求等。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共同签署。第八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第四十四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和发生检验及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第四十五条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会议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四十六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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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可以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拓展资料】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竣工备案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项目竣工备案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成果?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百度百科。
问题二: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办竣工验收备案 10分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工程完工并经过联合验收(也就是各分项验收,例如规划、人防、消防、园林……全部合格)后,且竣工资料交付给 *** 部门后,方可报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取得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
问题三:竣工验收备案证是什么 您好, *** 为了最大化地避免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一套强制性的验收标准,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个竣工验收备案表首先为购房者做了验收房屋的最基本工作,成为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的第一把关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确认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再领钥匙收房。
问题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 肯定是有区别的
问题五:什么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问题六:如何区分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竣工备案日期 竣工日期就是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竣工验收日期,是指项目竣工后,由合同方或邀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的日期。竣工备案日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日期。
问题七:做建筑的,竣工备案是什么单位去做的,应该不是施工单位的事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但实际当中大多数都是施工单位在跑备案的事宜。
问题八:竣工验收备案部是什么单位?属于 *** 行政哪个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问题九:建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到底是什么东西 每个地区都不一样的,去当地建筑管理吧门网站有下载的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共4页 第1页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M2)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城建档案机构名称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各一份。
湖南省建设厅制
共4页 第2页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城建
档案
管理
部门
意见
城建档案部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建设厅制
共4页 第3页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件
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含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等);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
意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
。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注:表中 内填写齐全或基本齐全;不齐全或其他原因则不能备案。
湖南省建设厅制
共4页 第4页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处理意见主要指建设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则按该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湖南省建设厅制...》》
问题十: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有哪些关键步骤?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 *** 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忘记怎么处理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忘记处理方法如下:
1、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官网。
2、点击忘记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3、选择相关信息,选择找回方式。
4、输入相关信息之后在输入验证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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