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

本文目录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广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内选调公务员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第三条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第四条 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第二章 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 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第六条 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兴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偿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登记处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或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第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制);
2.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
3.深圳市计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
属高科技项目的,还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属《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减免地价的,应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中提出申请。
(二)市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发出《用地通知书》。
(三)申请人持《用地通知书》到市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给付地价。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用地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九条 以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受让资格、方式、程序、规则由市国土局制定,并对外公告。第十条 通过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的,可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持《专项经营申请书》、《土地使用合同》、《企业章程》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已在特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增列房地产专项经营内容;未在特区登记注册的,补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专项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海关等手续。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土地管理条例》或《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物使用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建筑物使用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总登记。第十四条 微利商品房用地由市建设局按略高于开发成本的价格供应,然后由房管局直接组织建设或采取竞争方式由开发企业参与建设。房屋建成后,以微利房价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此类住宅出售的价格和对象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证明。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质审查和工商登记,不得经营房地产。市建设局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特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技术力量薄弱、资质缺乏、不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撤销,并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今后每所由市建设局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大人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及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颁布实施,名称为“规定”、“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起草的,提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名称为“条例”、法律“实施细则”的规范文件草案。第三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施行时,应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
(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制定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需要制定规章的;
(五)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贯彻实施,应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赋予深圳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规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加以保障的;
(五)对深圳特区各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第五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规划(草案);
(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调整范围较广、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章、法规草案,负责协调、审查和修改,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意见;
(四)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
(五)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的规章的公布工作;
(六)负责规章的汇编和编纂工作;
(七)负责对规章的解释,但市政府已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解释的规章除外;
(八)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已颁布的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 的方案;
(九)其他有关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第六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深圳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从深圳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称“实施细则”;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的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织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域名为www.sz.gov.cn,下同);
(三)深圳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第八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还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全文刊登。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刊登全文或摘要。未刊登全文的,应当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全文。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但该日期应当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或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件,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二条 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但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措施,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第十三条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应当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需要统一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刊登的文件和信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刊登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一节 工作制度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在处理政策性强、影响面较广和涉及到省市间关系的重大事情时,应事先报告市经协办,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市有关领导。第十一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领导外出报告制度。驻外办事处领导离开驻地三天以上时,要事先报告市经协办。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期进行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市经协办。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与我市及驻地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第十四条 市经协办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大事记,对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文字记载。第二节 人事管理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的调配(包括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2021年广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内选调公务员公告
【 #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1年广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内选调公务员公告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无 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面向全市选调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名额和职位
二、选调范围
深圳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不含驻深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三、选调条件
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四)本科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32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34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任职试用期内及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街道新招录公务员参加选调的,需在街道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调动的其他情形;
5.有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情况的。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通过邮政EMS邮寄材料报名(不接受非EMS快递,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时请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登记表(可从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下载);(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任现职务职级文件(或任现职务职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3)本人起草的有代表性的综合文稿2篇,工作期间所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复印件材料须本人签名)。
2.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06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人事处)。邮政编码:518035。联系电话:0755-88127073、88128235。传真:88102813。
3.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截止,以报名材料邮寄邮戳为准。报名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可先发至邮箱hecl@shenzhen.gov.cn。
4.通过资格初审的,我厅择时电话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
(二)考试。我厅按照拟选调人数与笔试人数1:5的比例择优选择15名考生参加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照拟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选择排名前9名的考生进入面试。按笔试分、面试分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
(三)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按照拟选调人数与考察人数1:1的比例确定3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中,如有因故放弃选调资格,或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考察对象有弄虚作假、不具备选调资格等情形的,可按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四)组织考察。我厅组成干部考察组赴考察对象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五)确定选调人选。根据考察情况,确定3名拟选调人选、工作岗位及其职务。若符合职位要求的人选不足3名,将适当调减最终选调名额。
(六)公示。按规定对拟选调人选进行公示。
(七)办理调动手续。获准选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未获选调的,不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被选调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取消选调资格。
(二)疫情防控要求。本次选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我厅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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