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应执行的规范标准)

本文目录
- 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应执行的规范标准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哪些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一部什么标准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一部什么样的标准
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应执行的规范标准
一、许可证条例及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121号)
4.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39号)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条例及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91号)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87号)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59号)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
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
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164号)
8.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111号)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10.《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55号)
11.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48号)
12.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192号)
1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32号)
1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
15.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问答卷示范文本详见:建质安函74号
三、检查、评价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22号)
4.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TJ55)
四、基坑(基础)施工
1.建筑桩基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JGJ94)
2.建筑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80)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GB50497)
五、模板工程
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3.活动模板工程技术规程(GB50113)
4.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
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54号)
六、脚手架工程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
3.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DGJ08-905)
4.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
5.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66)
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
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02)
七、高处作业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
3.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
八、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
4.安全电压(GB3805)
九、建筑机械
(一)综合类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2.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549号)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
(二)起重机械
1.塔式起重机(GB/T5031)
2.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189)
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5.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
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76号)
9.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
2.施工升降机(GB10054)
3.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四)桩机机械
1.柴油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13749)
2.振动沉拔桩机安全操作(GB13750)
十、市政管道施工与工程拆除
1.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
2.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3.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环境与卫生
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十二、消防安全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DGJ32/J73)
2.江苏省消防条例
十三、应急预案、伤亡事故与处理
1.工伤认定办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55号)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
7.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苏建法89号)
十四、食堂食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172号)
十五、工程监理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
2.监理单位及监理员安全生产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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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哪些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生产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
评分项目及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记录,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一部什么标准
是施工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的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价。认真贯彻、实施《评价标准》对指导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务院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依法通过安全生产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为了使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评价标准》,以保证和提高评价工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一部什么样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T 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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