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文目录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待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云南6.13事业单位专项考试,未落实工作单位证明需要哪些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人才招聘广告的管理,促进我省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形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广告,是指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及其它具有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人才供需信息发布会、人才交流洽谈会等的广告。第四条 人才招聘广告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和人事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应聘者。第五条 人才招聘广告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人才招聘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招聘单位为在昆的省属单位和中央国家部委在昆单位,以及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人事厅审批。上述招聘单位不在昆的,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招聘单位为地(州、市)、县(市、区)属单位的,分别报地(州、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招聘单位分别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在省内跨地区招聘的单位,应先经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再经招聘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出省招聘的,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凭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审批。第六条 招聘单位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时,除按规定填写《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需提交单位成立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二)招聘广告文稿;
(三)异地招聘的需提交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审批证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件。第七条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凡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应填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格式为“×人广审(××)××××号”。第一个字代表审查机构,省人事厅简称为“云”,各地、县(市)分别采用简称;括号内的字代表审查年份,后四位字代表广告批准序号。人才招聘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
(二)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审查证明的;
(三)审批证明有效期满的;
(四)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各地已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待遇
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资待遇在西南片区是数得上的,平均每个月在2万左右,是相当高的。
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发〔1997〕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综合性、区域流域性、重点工业污染源、环保产业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环保项目。第四条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科学决策、集中使用、分级负责、讲求实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项目申请,填写《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环保局。第六条 省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第七条 安排到各地、各单位的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与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定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要求和进度完成。第八条 省环保局要加强对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对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进行重点检查。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省环保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第十一条 省环保局每年初将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6.13事业单位专项考试,未落实工作单位证明需要哪些
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等级考核证书等。
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应聘人员的面试资格,并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需提供下列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等级考核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报名资格审核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采用计算机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同步查询审核结果,审核工作一般在系统提示报名成功后24小时内完成。对把握不准的资格审核方面的问题(如:专业等),应聘人员可直接与我单位联系询问。
2、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聘人员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办工作主要督促落实: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四)本级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件。
(五)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和立卷归档等步骤。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办工作任务以后,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交办。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办事项,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应及时立项登记,然后拟发督办通知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立项登记应写明收办时间、来文单位、督办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等。
(三)适时催办。督办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要记录备案。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报。
(四)反馈报结。情况反馈要按督办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办机构或有关处(科)分别收集、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性书面材料报送交办单位。对其中已经办完的督办事项,应送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立卷,定期移交文书档案部门归档。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督促催办。一般采用发督办催办通知、电话联系或上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在日常催办的同时,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专项督办。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督办。
(三)督办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查访
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调研,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督办。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大事项,要分阶段进行跟踪督办,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第七条 督办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所属督办机构、各级政府直属职能部门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和反馈等项事宜。同时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规则和程序。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本丰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办事项严格按要求认真办理。要注意把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工作部署细化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要提高效率,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办单位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作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适时反馈,至少每季度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及时反馈。
(四)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件后3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反馈报告力求文字简明、精炼、格式规范和情况清楚,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交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在落实督办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办理、协调仍然难以解决且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正式报告或请示,由上级部门按办文程序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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